都说“股市有风险,入市须谨慎”
委托给经验丰富的朋友代为炒股
就能高枕无忧了吗
案情回顾
2014年6月
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某因炒股认识,因李某某自称炒股经验丰富,张某就将交易密码及账户资金30万余元委托给李某某代理操作。张某与李某某口头约定炒股收益三七分,但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,关于具体的委托期限,双方权利义务均无明确的书面合同。
2018年5月
张某提出终止委托炒股,要求李某某归还交易密码及账户资金,李某某不同意归还,提出延期,并作出口头承诺:“张某股票账户我推迟到2018年10月30日交还,并保证账上有40万金额,亏损由我负责赔偿补足40万”。之后李某某还出具了一张四十万欠条,表明归还日期,同意委托理财炒股转为借款。
2018年10月
到期后李某某并未还款,并在次年12月再次出具借条,承诺2020年5月1日结清,但到期仍未还款。2020年5月,在张某再三坚决要求下,李某某归还了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,账上资金余额仅为10万余元,同月李某某还款3000元。
2023年2月13日
张某向东湖区法院起诉,要求李某某返还借款30万余元,由于李某某调解意愿强烈,双方进行了调解协商。
调解结果
被告李某某确认总计支付原告张某款项127000元,于2023年3月27日支付10万元,于2025年3月27日前支付剩余27000元。
股市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
不要轻信“保底承诺”“收益率高”
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
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,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。
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,应当转交给委托人。
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。无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。
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